商办用房改为租赁住房 不得改变基地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

导读 文章来源: 和讯 4月22日,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《关于允许商

文章来源: 和讯

4月22日,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《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》(简称“通知”)明确,部分区域将允许商业和办公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。该通知自5月20日起实施,有效期5年。

通知涉及的改造范围包括江岸区、江汉区、硚口区、汉阳区、武昌区、青山区、洪山区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、武汉经济开发区(不含汉南区)、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、东西湖区金银湖、金银潭、吴家山片、江夏(纸坊、庙山、大桥、藏龙岛片)、黄陂区盘龙城片、长江新城近期起步区、武汉新港空港综合保税区和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。

通知要求,商办用房改为租赁住房,不得改变基地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、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,改建项目不得分拆确权、分拆转让、分拆抵押、分割销售、以租代售。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、管理遵照对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规定,纳入全市住房租赁管理系统统一监管。

通知规定,申请人提供房屋权属信息、改造方案、安全鉴定报告等资料后,由各区房管部门牵头,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、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对项目进行审核。审核通过后,申请人应按照经审定的改造方案及认定文件要求,及时开展项目改造实施工作。验收通过后,申请人凭认定文件到供水、供电、燃气部门,申报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、用电和燃气收费价格。在改造后房屋出租前,申请者还应向房管部门、公安部门办理房源备案。房屋出租后,必须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备案,向公安部门申报租住人员信息。